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00號
TNDV,114,訴,1800,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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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陳元妙(原名:陳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崇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184,98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186,603元(計算式
:本金1,184,980元+自114年7月11日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
即114年7月20日止之利息1,623元=1,186,60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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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