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57號
TNDV,114,訴,175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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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 告 呂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5,452元【計算式:本金1,400
,000元+起訴前之利息465,4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865
,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8
80元外,尚應補繳5,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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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