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53號
TNDV,114,訴,1753,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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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 告 邱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49建號即門牌號
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地之價值即2,224,50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4,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591元,扣除已繳納之3,970元,尚須補繳裁判
費23,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土地或建物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評定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9 平方公尺 35,900元/平方公尺 1,041,1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0 平方公尺 35,900元/平方公尺 1,077,0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 (空白) 106,400元 106,400元 合計2,2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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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