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黃志強
被 告 許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1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利息,應繳裁判費
為2萬2,56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
68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2,060元之裁
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
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
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