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4號
TNDV,114,訴,154,2025091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正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莫伯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
訴人之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