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黃素梅
被 告 黃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寄
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
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