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 告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田政彥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複代 理 人 陳學宏 被 告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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