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14號
TNDV,114,訴,1514,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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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原 告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學宏

被 告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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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