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96號
TNDV,114,訴,1496,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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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孫毓禧
被 告 姚慶鴻



杜佳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於
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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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