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郭月好
訴訟代理人 徐儷芸
被 告 王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3,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8月25日至109年3月12日止,陸
續向原告借款達新臺幣(下同)73萬元,並簽發如附表編號
2至13所示本票予原告,兩造復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24%,因
已逾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故以週年利率16%計算。又
被告參加互助會,於108年8月10日簽發42張、每張金額12,0
00元之本票交付原告,嗣因被告周轉不靈,由原告為其代墊
7.5期共9萬元之會款。後續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上開借貸及互
助會款項,被告卻置之不理,爰就借款及代墊互助會之款項
,分別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元,及自如附表「本票到期
日」欄編號2至13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108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
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
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
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之票據;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利率未
經載明時,定為年利6釐,並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3條、
第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LINE對話紀錄、
存證信函為證(見補字卷第17至4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又被告就借款部分,既簽發如附
表編號2至13所示本票交付原告收執,亦足認被告有承認借
款債務清償日如各該本票到期日所示之意,而被告未依約清
償借款,即應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被告就互助會款項簽發
本票部分,則應自發票日即108年8月10日起算週年利率6%之
利息。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2萬元,及自如附表「利息
起算日」起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之請求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其起訴請求之 金額,僅借款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與本院認定之利息起算日有 1日之差異,其餘均經准許,故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 全部負擔,應較適宜,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第3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裁判費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 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票據號碼 本票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0 金額 82萬元 0 利息 6萬元 WG0000000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3日 16% 0 利息 5萬元 WG0000000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7日 16% 0 利息 5萬元 WG0000000 108年6月7日 108年6月8日 16% 0 利息 7萬元 TS673520 108年5月24日 108年5月25日 16% 0 利息 8萬元 TS673516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6日 16% 0 利息 8萬元 WG0000000 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7日 16% 0 利息 7萬元 TS673515 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20日 16% 0 利息 5萬元 TS673513 107年4月29日 107年4月30日 16% 00 利息 6萬元 TS673514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7日 16% 00 利息 7萬元 TS673511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20日 16% 00 利息 6萬元 WG0000000 106年10月22日 106年10月23日 16% 00 利息 3萬元 CH335611 105年11月25日 105年11月26日 16% 00 利息 9萬元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10日 6% 合計:1,643,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