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70號
TNDV,114,訴,1370,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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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曾玟玟
被 告 A02

A01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之贈與債
權行為,及於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A01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0年5月4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4,13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A02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被告A01(被告A02之女),
並於110年5月4日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
予被告A01(下合稱系爭贈與行為,包含債權及物權行為)
。惟被告A02為系爭贈與行為時,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
下同)537,39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共計1,647,794元未清償
,且其名下財產不足清償上開債務,故系爭贈與行為顯係積
極減少被告A02財產之脫產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 及陳述如下:被告A02之薪資自95年起迄今皆受債權人為強 制執行中;系爭土地曾於103年7月17日、108年7月15日進行



查封拍賣未果,被告A02始於110年5月4日以贈與為原因,將 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A01,故被告A02並無脫產行 為及惡意,且系爭贈與行為距今已逾4年,原告現在才行使 撤銷權恐有逾1年除斥期間之虞。被告A02於行為時尚有其他 足以清償債務之財產,亦有持續讓債權人即原告以扣薪方式 清償債務,縱日後財產減少,仍不構成詐害行為;另被告A0 2自104年至114年間皆有將債務予以清償,顯見被告A02並無 詐害債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之撤銷權尚未罹於除斥期間: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 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 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院查詢原告於110年3月迄今是否曾調閱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等資料,依查詢結果可知原告曾於114年2月19日 、同年月21日、同年5月13日分別調取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4 年7月18日資政加字第1140000335號函暨其附件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19至129頁);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於調 取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前已知悉系爭贈與行為,則原告於11 4年5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補字卷第13頁),未逾1年法定 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自債務人全部 財產觀之,其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 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亦即消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 財產之總額而言。且是否有害及債權,應以債務人行為時定 之,苟債務人於行為時仍有其他足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存在, 縱該無償行為致其財產減少,因對債權清償並無妨礙,自不 構成詐害行為,債權人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1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被告A02於110年4月16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A01,並於110年 5月4日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贈



與稅免稅證明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3-85頁、第89-100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0頁),此部分之事 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A02為系爭贈與行為即110年4月16日時,尚欠原告1,647, 794元【含本金537,390元(①453,176元②84,214元)、利息9 41,749元(①744,798元②196,951)、違約金168,655元(①14 8,960元②19,695元)】;而該時被告A02名下財產除系爭土 地外,僅餘公同共有之1筆建物及7筆土地,財產總額為494, 669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8572號債 權憑證(補字卷第27-31頁)、債權計算書(本院卷第207頁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第209-217頁)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8572號執行卷宗核閱 無誤;另有被告A02110年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為 證(本院卷第171-173頁)。足見,被告A02將系爭土地贈與 被告A01後,其名下之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原告債權。又原告 固自103年10月起持續以被告A02之薪資債權受償,然至114 年7月止合計僅受償247,242元(113年10月至106年9月每月 扣薪1,000元,106年10月至114年5月每月扣薪2,240元,114 年6月、7月每月扣薪2,581元,每月扣薪金額平均約為1,900 元),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8572號執行命令、客戶繳款 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161頁),顯見截至110年4月1 6日止原告經強制執行被告A02薪資受償金額為132,320元(1 ,000元×36月+2,240元×43月=132,320元),未能清償原告全 部債權,甚至連本金部分都不足以清償;況被告A02(00年0 月生)現年53歲,縱扣薪至65歲退休,仍無法清償原告債權 。堪認被告A02無償贈與系爭土地之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 少,所餘積極財產、所得不足以清償負債,已陷於無資力清 償債務之狀況,使原告債權有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情形,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反面解釋,系爭贈與行為對原告 債權清償已有妨礙,自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⒊另被告A02抗辯系爭土地查封拍賣未果後其才為系爭贈與行為 ,且其自104年至114年間皆有將債務予以清償,並無詐害債 權之行為等語,業據其提出異動索引、拍賣函文、安泰商業 銀行、花旗商業銀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商 業銀行之清償證明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3-118頁、第135-1 38頁)。惟從上開證據僅能得知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遭查 封拍賣未果,並非系爭土地全部,又債務人之財產遭查封拍 賣未果並不當然表示該財產無價值,況系爭土地為不動產, 是否可以順利售出、售出金額多寡均可能受到拍賣時之時空 背景影響,尤其近年來不動產價值提升,縱然拍賣標的物僅



為應有部分亦不乏高價拍定售出之實例,白話來說就是103 年、108年間賣不出去不代表現在也賣不出去,只要系爭土 地仍然在被告A02名下,則原告債權就可能有受償之機會, 故非謂債務人事後處分查封拍賣未果之財產就一定不會構成 詐害債權之要件。另被告A02固有於102年間清償安泰商業銀 行信用卡債務、103年間清償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債務、104 年間清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債務、114年 間清償星展商業銀行信用卡債務,惟均非清償本件原告債權 ,是其所為之清償並不影響本院認定原告債權確因系爭贈與 行為而有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情形。則被告所辯均不足採 ,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有害原告債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 告A01塗銷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後即回復為被告A02之名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4,13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0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120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20 4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30 5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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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