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45號
TNDV,114,訴,1345,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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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林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容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6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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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