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李青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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