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鎬佑、王正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
1,335元【計算式:78萬元+15萬1,335元=93萬1,33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