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26號
TNDV,114,補,926,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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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溫麗瓊


被 告 王姵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權及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本票(含利息、本金、遲延違約金)債權均
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經臺南市政
府東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第118140號收件登記
、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被告
應將前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所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
2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不得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核原告
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
係排除被告行使附表一所示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即附表二所示
借款、本票債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即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值定之,即11,862,000元【計
算式:附表一編號1: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800元×土地面積
158平方公尺=9,922,400元;附表一編號2: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62,800元×土地面積158平方公尺=9,922,400元;附表一編號3
:115年房屋稅總現值30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95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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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