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73號
TNDV,114,補,87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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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3號
再審聲請人 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
本院114年度跟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114年7月16日本院114年度
跟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跟蹤騷擾保護令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因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本院114年度跟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114年7月16日本
院114年度跟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再審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各應徵收裁判費
1,500元,合計3,000元。茲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第1項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
定,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丁婉容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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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