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5號
TNDV,114,補,105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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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吳綺琴
訴訟代理人 詹嘉銘
林重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冰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
號5樓之1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42,000元(即該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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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