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53號
TNDV,114,補,105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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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蔡秉澔
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凱徐郡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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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