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47號
TNDV,114,補,1047,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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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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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