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王聖棻
被 告 王基萬
邱金衣
王群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撤銷調解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將調解成立內容撤銷
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就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之調解筆錄(案號:11
4年移調字第19號,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記載:「
一、兩造同意將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
合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拍賣,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
表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二、兩造同意於114年8月31日前先覓
尋仲介委託出賣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6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
物)(包含系爭土地上之其他地上物),兩造願配合辦理仲介服
務委託事宜。若逾114年8月31日(含當日)仍無買受人買受系爭
土地及系爭建物,並完成簽訂買賣契約,聲請人(即本件被告王
基萬)得依第一項約定聲請法院拍賣系爭土地。三、因本件雙方
合意出售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所生之稅捐、行政規費、代書費用
、委託仲介費用,均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分擔。四、訴訟費用各自
負擔。」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如獲勝
訴判決,系爭土地即回復尚待裁判分割之狀態,原告可得之客觀
利益自應為系爭土地分割之利益。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各共有人
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7,6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041,689元【3,60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
×7,600元/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1/9(原告權利範圍)
=3,041,68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158平方公尺)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44平方公尺)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1 王聖棻 9分之1 2 王基萬 3分之1 3 邱金衣 3分之1 4 王群強 9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