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2號
TNDV,114,補,1022,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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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吳陳春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吳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昱賢
陳樹村律師
連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萬4,6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號 土地地段、地號 公告現值 (元/㎡) 土地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00元 1,958.92 1/2 832萬5,41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00元 25.82 1/2 10萬9,735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00元 812.47 1/2 345萬2,998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00元 292.21 1/2 125萬6,503元 合計:1,314萬4,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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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