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莊文龍 被 告 郭金葉 莊景文 莊玉芳 莊琪美 劉郭月貴 郭明豐 郭麗秀 郭哲瑋 郭麗真 黃銘瑞 黃美雲 王黃美惠 黃美芳 陳明雄 陳明星 莊陳麗煌 陳麗蘭 郭士瑜 黃國源 黃群雅 郭文賢 郭文昌 黃文一 黃曉婷 夏瑞宏 夏復華 夏興華 夏美華 莊志平 莊伯君 莊佳琳 莊重富 郭世榮 郭國泰 郭家宏 郭富勝 李茂林 郭振隆 郭炳宏 郭炳君 陳文君 郭秀足 陳郭秀治 郭秀真 郭秀華 郭文瑞 郭南輝 郭文英 郭素華 郭素秋 李洛謙 郭石盤 郭石松 郭忠勝 方郭綉玉 陳郭金墜 蔡明眞 蔡明廣 蔡明華 郭邱烏緞 王進娟 張政憲 郭仕揚 郭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6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600元×土地面積2,910.4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8=658,6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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