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6號
TNDV,114,補,101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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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黃肅玲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1,400元(計算式:
667㎡×8,400元/㎡×1/2=2,80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4,3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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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