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3號
TNDV,114,補,1013,202509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翁秋蘭
翁妙娟
被 告 翁銘

翁芸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
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