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09號
TNDV,114,補,100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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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佑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世宗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愛安康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為
訴之聲明有先位、備位之序,其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659
,8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59,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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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安康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