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
再審聲請人 郭秀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葉楦雯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 8日114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