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202號
TNDV,114,簡上,20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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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附帶上訴洪聖貿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附 帶 被
上 訴 人 蔡雅婷
周美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29日本院114年度營簡字第1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全數繳
納完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偉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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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