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高鈺雯 被 上訴人 蘇炳耀 訴訟代理人 徐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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