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77號
TNDV,114,監宣,67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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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李姝瑩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相 對 人 李仲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
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受監護宣告人李
登坤已於本件改定監護人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9月26日
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件存卷可按,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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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