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8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88號聲
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