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4年度,74號
TNDV,114,消債職聲免,7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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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
聲請人 郭宜瑄郭瓊文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
,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
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
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
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陳稱任職於○○○流通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31,04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
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
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
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
、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
: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
出證明文件。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
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之連絡方
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或每月可
領之薪資為若干?無論是否變更工作均請提出薪資或收入
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袋、在職證明書或收入切結
書)。
(二)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
即112年10月16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
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
?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
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迄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
用。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應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
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
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
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老人年金或其他年金給付,
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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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