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玉貞(原名:吳玉貞)
代 理 人 洪銘憲(法扶律師)
主 文
聲請人高玉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
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債條例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
之裁定確定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