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委秀(原名蔡凡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文賢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⒉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
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
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
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
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⒊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陳明保單價值準
備金、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據。並列
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⒋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
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請提出自聲請前2年迄今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
細。
⒌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