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24號
TNDV,114,消債清,12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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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請人 王國

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
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
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
入為多少)】。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
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
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
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
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
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 
(三)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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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