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33號
TNDV,114,消債更,533,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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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琮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0樓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
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
,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
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
,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
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
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
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
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
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
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1.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不得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代替),應具體
釋明目前資產、收入及支出情形,包含財產種類、數量、價值
,自今年迄今,每月收入(包含兼職)、支出情形,若有應負扶
養義務之人,且有支出扶養費用,亦應釋明受扶養之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聲請人每月給付扶養費用數額。
2.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扶養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3.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
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
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
單據或存摺影本)。
4.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5.提出聲請人11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114年3月
至6月部分毋庸再提出),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或薪資轉帳帳戶存
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並請說明兼職之情形
,兼職收入,若無兼職則應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6.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7.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8.就聲請人所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向該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
明。
9.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親屬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
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
、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
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
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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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