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邱偉翔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
⒈依聲請人陳報曾自營星鮮企業社、降肉企業社、鷹眼企業社,
請聲請人說明前5年內(即109年9月3日至114年9月3日)是否
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
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⒊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債務
人曾成立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債務人應據實說明
:
⑴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⑵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
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
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⑶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
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⑷債務人毀諾後,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
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
及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
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9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⒌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9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⒍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⒎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若無
,亦應註明)。
⒏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0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屬有
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該上開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為何
人所有,併陳報車輛行照影本、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
剩餘餘額。
⒐請債務人說明於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之借款是否為擔保債權?併陳報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
及剩餘餘額。
⒑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