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靜妤即郭碧枝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
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
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
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
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
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
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
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
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
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
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1.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聲請人之配偶、子女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戶
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職業為何?其服務
單位、工作地點?每月收入數額?
2.說明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
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
、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
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3.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4.釋明聲請人於70年自頂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從事何工
作或營業,經濟來源為何?如何維持生活支出及扶養子女?
5.釋明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承租他人房屋,則陳明租金
、租期、押租金,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6.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7.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8.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9.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即聲請日
前2年迄今之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現已結清證券之帳戶亦
須提出)。
10.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
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11.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
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
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
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
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
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
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
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
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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