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孟蓁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
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
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
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
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
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
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
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
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
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
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另本
院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認有預繳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如逾期 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1.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之配偶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職業為何?其服 務單位?每月收入數額?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
2.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 工退休金?若有,應說明起迄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且檢附 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3.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4.提出聲請人11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 加給等,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 明。
5.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即聲請日 前2年迄今之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現已結清證券之帳戶亦 須提出)。
6.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7.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 金、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數額之證明文件資料。8.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
本。
9.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10.聲請人於114年2月28日向鼎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車,價金 為7萬元,並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期付款,其 所購車輛之車牌號碼為何?登記在何人名下?若已出售,則 應提出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11.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 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1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購買 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 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 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 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 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 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 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 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 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