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80號
TNDV,114,消債更,480,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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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昱任周邦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5
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
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
,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00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4年7月
3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不
另徵收聲請費,惟本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債務人預納郵
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
,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
元估算,應預納4,590元【計算式:9×51×10=4590】。茲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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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