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請人 張家誠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陳報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
險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有以該等保單質
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
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二)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之「最近六個月」的薪資單、薪資袋
(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或收入切結書】
。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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