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79號
TNDV,114,消債更,279,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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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債 務 人 楊珮沄(原名:楊世筠)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第
1 項)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
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以上第2 項)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
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
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以上第3 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依其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人數,與
其繳付請費用,依本件聲請進行程度,認有依上開規定命債
務人為預納之必要。爰依債權人清冊人數以每人新臺幣50元
總額之4 倍之計算標準,命債務人繳付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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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