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請人 葉昇欣
代理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
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
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
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目前如無工作,是否
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
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