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林益楚(原名林育楚)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5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茲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
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