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佳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詠采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13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詠采文化藝術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8年9月21日經臺南市政府核
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4冊第5頁第782
號)。因基金會組織規模與運作實際需求,經董事會於114
年8月30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7、1
3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
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詠采文
化藝術基金會114年8月30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
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
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臺南市政府
文化局114年9月12日南市文運字第1141265601號函在卷可參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
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一人組成,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聘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13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台南市政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有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證。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