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21號
TNDV,114,法,2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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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郭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
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5月9日設立登記,嗣於113年9
月26日變更登記,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第6屆第1
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並經臺南市政府教
育局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
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
國欣教育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第6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紀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
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件所示之變更,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就重要之管理方法
為修正等情,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附卷可稽;另
就上揭捐助章程變更乙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以
114年8月21日南市教社字第1141150220號函同意備查乙情,
有該函附卷可憑;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
金會之董事長,自屬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
,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欣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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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