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4年度,3號
TNDV,114,家陸許,3,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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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8民初4393號民事判決書(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原係夫妻,因
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0)閩
0128民初4393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士,兩造之婚姻關係
經大陸地區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生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屬實等事實,提出其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福建省
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證處(2025)閩嵐證字第3459、3460、34
61號公證書、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8民初43
93號民事判決書暨證明書影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14)南核字第073529、073530、073528號證明、聲請人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文
書為真正,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
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管轄審理,並未違背臺灣地區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
。而觀諸上開判決書判准離婚理由記載:原告甲○○(即本案
相對人)、被告乙○○(即本案聲請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
基礎差,婚後甲○○未曾赴台與乙○○共同生活,双方分居兩地
以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乙○○於微信視訊中亦同意與甲○○離
婚,對甲○○提出離婚訴訟主張亦未作口頭或書面辯詞予以反
駁,視為放棄抗辯權。可以認定双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
裂,對甲○○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
,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故
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
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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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