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長子甲○○(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
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女丙○○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聲請人任之翌日起至丙○○成年之前一日(
民國000年0月00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丙○○之扶養費新
臺幣柒仟柒佰伍拾捌元予聲請人,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
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甲○○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聲請人任之翌日起至甲○○成年之前一日(
民國000年0月00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甲○○之扶養費新
臺幣柒仟柒佰伍拾捌元予聲請人,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
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女丙○○及未成年子甲○○
。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協議離婚,約定由相對人擔
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二)然查,相對人雖為監護權人卻未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
女之責任,不僅易對未成年子女情緒失控,其甚至獨留
幼年之未成年子女深夜在家,讓未成年子女相當害怕。
於113年9月間某日即因相對人深夜外出後,未成年子女
醒來找不到相對人而驚恐不已,遂打給聲請人,而當時
已經凌晨3點多,聲請人急忙聯繫相對人,相對人才誆
稱伊是在樓下云云。又於113年10月29日,相對人疑因
不滿未成年子女向聲請人抱怨相對人,竟歇斯底里地打
給聲請人,稱要將二名未成年子女丟給聲請人照顧,當
時聲請人表示目前人不在住處,無法趕回,而相對人仍
表示要將孩子丟在聲請人住處,為恐孩子危險,聲請人
請相對人先送到警局。
(三)之後聲請人將孩子帶回家同住,二名未成年子女均再三
表示盼日後能繼續跟聲請人同住,此令聲請人備感傷心
及無奈。乃因離婚當時若不放棄監護權,相對人不會同
意離婚,但未想相對人根本無心好好照顧子女,上學讓
孩子遲到,到十點鐘學校還連絡不到孩子,雖勸諭但無
用,只能忍住悲傷安撫子女,然實恐相對人情緒再度出
狀況,而將子女任意處置,為此聲請人不得已需提起本
聲請,請鈞院考量上情及二名子女之意願,能裁定如上
開聲明。
(四)對於相對人答辯之陳述:
⒈未成年子女丙○○及甲○○在與聲請人同住期間,聲請人
為配合子女作息,調整工作時間,以未成年子女為主
,經常陪伴及陪同參加各種親子活動,學習良好,該
二人在校或幼稚園表現相當優秀。
⒉相對人於113年10月僅因與孩子發生些微口角,就衝動
將孩子丟給聲請人,而不願再照顧孩子,迄今也近一
年,期間二名孩子亦有回相對人家,倘相對人有心照
顧子女,長達十個月期間,何以身為監護人之相對人
仍將未成年子女交由聲請人照顧至今。實情乃相對人
本身早已無心也無力照顧幼年子女,且在未成年子女
與聲請人同住期間,相對人並未負擔子女費用,已未
盡保護教養之責。
⒊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後,雖目前有穩定交往男友,但
此本為聲請人自由。該男友經常到聲請人租屋處找聲
請人,幫忙聲請人整理家務等,若累了會在聲請人租
屋處休息,故未成年人方稱一起同住。事實上聲請人
男友有自己住處,並未與聲請人同居。且男友經常購
買生活物品、未成年子女學用品等,協助聲請人一起
幫忙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很友善及關心。
⒋相對人稱聲請人前男友有毒品前科,事實上聲請人早
已與前男友分手,與本案實無關連。反觀是相對人自
己有前科,與其同住之父親戊○○亦有毒品前科,未成
年子女在相對人住處並無有成年婦女願意協助照顧,
未成年子女在相對人監護之環境成長,並非妥適,此
亦可參酌訪視報告。
⒌否認相對人錄音内容。查相對人於庭外對孩子錄音,
誘導孩子本非妥適,況錄音内容並無法證明聲請人有
何不適監護情形。反觀未成年女已到庭之證詞,已可
證明聲請人之主張為實在,未成年子女希望與聲請人
同住。
(五)並聲明:
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均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⒉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甲○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聲請人任之翌日
起至丙○○、甲○○分別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
前各給付丙○○、甲○○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434元
予聲請人,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12期視為亦
已到期。
二、相對人辯稱:
(ㄧ)相對人於113年9月至114年2月間從事室内裝修案場臨時
工,因為聲請人時常未如期給付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相對人必須努力工作賺取加班費,用來負擔未成年子
女生活開銷,及清償之前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向銀行
借貸債務,加上113年10月間聲請人明知相對人沒有家
庭暴力事實,竟刻意向鈞院聲請通常保護令(113年度
家護字第150X號),相對人著實無可奈何,為避免未成
年子女為難,加上當時工作需天天加班趕工,相對人秉
持友善父母合作心態,遂請聲請人暫時照顧未成年子女
,並非放棄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目前相對人已調整工
作時間,在父母所經營魚攤工作,可自行安排工作時間
。
(二)兩造離婚時原先約定各自照顧一名未成年子女,後續因
為聲請人與當時男友分手,其經濟不穩定,兩造遂協議
兩名未成年子女均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並非聲請人
為求離婚,不得不將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相對人行使
負擔,此可參照戶籍謄本未成年子女甲○○記事本所載:
「因父母離婚l10年9月13日協議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110年9月13日申登。因父母離婚111年1月3
日重新協議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111年1月
3日申登。」。
(三)相對人否認有不照顧未成年子女,半夜外出之情事;實
際上,相對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父母及弟弟同
住透天厝,相對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一間房,相對
人安撫未成年子女就寢後,再至家中一樓客廳休息覓食
用餐,當時相對人就在透天厝一樓,因為兩名未成年子
女與相對人同房,半夜起床發現相對人沒有一起睡覺,
才會誤會致電聲請人,況且相對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並無獨留未成年子女在家之情事,聲請人所述顯然不實
在。
(四)家訪報告漏未提及目前聲請人與具有前科犯男友同居之
重要事實:
⒈經查,聲請人目前與男友同居,該名男友具有前科且
無正當職業,聲請人與男友同房,讓兩名未成年子女
自行居住另一房間,而聲請人男友乃刑事前科犯,家
訪報告對於該名同住男友並未進行訪查?是否品行端
正?是否有從事正當行業?是否適合作為未成年子女
榜樣?提供正當價值觀?為何社工對此重大訊息竟未
載明於家訪報告中,足信聲請人於社工進行家庭訪查
時,刻意隱瞞對其不利之重大訊息,相對人如何放心
讓兩名未成年子女與不知名前科犯男子同住?相對人
請求調查證據,懇請鈞院家事調查官再次進行訪查,
避免單憑家訪報告做出錯誤評斷,以符合未成年子女
之最佳利益。
⒉再者,聲請人交友關係複雜,先前更曾與第三人己○○
交往,依鈞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6X號刑事判決,己○○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鈞院113年度訴字第33X
號刑事判決、己○○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及手槍罪
,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非制式衝鋒槍1把(含
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號)、非制式手槍1把(含
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號)、制式子彈67顆均沒收
。114年度聲字第151X號刑事裁定,因第三人己○○逃
匿,聲請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依前開刑事裁定可知,聲請人前男友己○○目前顯巳
逃匿事實,是否會再與聲請人聯繫?不得而知,是否
會致未成年子女安全顯有疑慮。
⒊況且,依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於2024年11月23日對話
:「2024/11/23 14:53 乙○○:你剛剛跟我說你媽媽
說跟你講不能讓別人知道 2024/11/23 14:53 丙○○
:是跟叔叔講,然後她又跟叔叔講說那邊連小路都不
能進去,因為那邊有監視器。真的。」。
⒋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於2025年5月17日對話:「2025/0
5/17 19:19 乙○○:媽媽去工作的時候會有人來照顧你
們嗎?誰? 2025/05/17 19:19 甲○○:就一個叔叔
阿」。
⒌2025年01月29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對話:「2025/01
/29 21:01 丁○○:你有沒有什麼狀況你有沒有看醫生
了有沒有怎麼樣?叔叔聽到你發燒剛剛都想衝去找你
」。
⒍從上開對話足信聲請人確實與男友同居且與未成年人
同住,家訪報告竟未對該名男子進行訪查,且隻字未
提,該名男士是否上開逃匿犯?相對人並不放心聲請
人於外出工作時,擅自將未成年子女隨意交由不認識
第三人男人照顧。
(五)再者,聲請人經濟並不穩定,聲請人從事美甲行業,收
入並不穩定,聲請人亦無法自行繳納未成年子女補習費
用,多數由相對人親自至補習班繳納學費,倘若其收入
穩定居有穩定資產(假設語氣),試問聲請人如何通過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足信聲請人為經濟上弱
勢,方得聲請法扶基金會;而聲請人居無所,未若相對
人有強大後援系統,相對人與父母及弟弟同住,同住家
人均身體健康且得隨時協助支援;反之,聲請人將未成
年子女交由同居人男子照顧,並不適宜。
(六)又查,聲請人未詳細照顧未成年子女,讓未成年子女自
己擦藥,且長女皮膚炎越來越嚴重、長子挖鼻孔挖到流
鼻血亦不重視,更讓未成年子女穿著壞掉的拖鞋也不更
換,相對人特別買新拖鞋拿給未成年子女穿著,顯然聲
請人沒有重視未成年子女之身體健康與衣著打扮。
此有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對話可證:
2025/05/17 19:12 乙○○:阿○,爸在拍你,爸可不可以
拍你
2025/05/17 19:12 甲○○:可以。
2025/05/17 19:12 乙○○:阿○,爸問你喔你都自己擦藥
嗎?
2025/05/17 19:12 甲○○:都讓我們自己做,我們自己的
事情要自己做,洗碗也是自己洗的。
2025/05/17 19:12 乙○○:洗澡也是自己洗的?睡覺自己
睡?阿媽媽有時候會出門嗎?
2025/05/17 19:12 甲○○:有時候會出門一下下,因為呢
,那邊假裝有一個粉紅色的然後他再漏水,然後叫別人
...不知道了啦
(七)又查,聲請人多次阻止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亦不讓未成年子女於相對人家中過夜,聲請人非友善父
母,一再以未成年不想過夜為理由阻隔相對人與未成年
子女之親情。
(八)相對人提出歷年來相對人與未成年人間紀錄,及相對人
探視未成年人時相處過程點滴,未成年子女亦表示希望
與相對人同住,聲請人並無任何證據證明相對人擔任親
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
並無變更親權人之必要。
(九)聲請人交往關係較為複雜且不穩定,私生活混亂,主要
皆為網路交友結識對象,於110年度9月離婚後網路交友
結識名為文○之男子,該男子有吸毒前科,分手後認識
陳姓男子,論及婚嫁並自主提出放棄子女監護權並每個
月提供子女撫養費用,交往三個月與該男分手後未按約
定金額12,000元提供撫養費,111年6月與○○保險經紀人
同事交往,仍未能負擔子女撫養費,於112年度司家非
調字第52X號調解每月需付11,000元(2,000元為110年
度後續未繳金額60,000元整30期償還,未成年子女撫養
費每月各4,500元整),經調解後仍未如期支付,後續1
12年交往結識己○○,期間亦未支付子女費用,其有刑事
前科,交保逃逸後認識○○當鋪綽號小○之男子,現與聲
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同住,雖聲請人於114年9月1日家
事庭聲稱:「並無與男友同住,因為自己是住公寓大樓
,男友只是公寓大樓隔壁棟住戶,男友只是會於自己工
作期間照看子女」,該男與聲請人雖未結婚登記,但在
社群媒體以夫妻公示於眾人並且有大量一般生活日常,
未同住實不可採信,與家訪報告中「聲請人工作有安排
若兩未成年人無意願同行時,聲請人則會將兩未成年人
接送到聲請人父親家中暫受照顧」不符,且未成年子女
尊稱為父親,為求未成年子女安全其有調查同住者有無
前科之必要。
(十)聲請人經濟情況並不穩定,若無結交異性甚至無法正常
負擔房租,居無住所,其與相對人結識交往時(116年
)便從事美甲行業,當時便由相對人負責負擔交往期間
房祖,從業至少8年,離婚經調解後仍無法負擔子女部
分撫養費,屢次無法如期缴納,亦無法按約定金額繳納
,足證多數情況薪資未達最低薪資,仍需交往對象接濟
,如交往對象條件尚可便可負擔,如交往對象正在逃逸
或經濟條件不佳便無力負擔,而現今男女交往普遍短暫
且不穩,如依現況穩定,分手後又不穩定之情況,未成
年子女除受正常倫理價值觀之影響外,仍須適應其下一
任男友,聲請人無法獨自支撐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大
部分費用。
(十一)聲請人家世背景複雜,聲請人生父因刑事前科受刑十
年,現已另組家庭並另育有一女,生母於生父受刑時
結婚後又離異,現從事八大產業,在外租屋無固定居
住環境,養父與生母離異後又再婚,聲請人並無父母
支撐,且亦無穩定居住處所。
(十二)於114年9月1日聲請人律師提問:「為何不早點把小
孩接回去?是否已承認小孩主要由聲請人撫養照顧?
自己無能力照顧?」,相對人於114年1月29日便嘗試
讓子女回來照顧,是聲請人強硬隔日接走子女,同年
2月13日告知聲請人會於子女放學後接回照顧,相對
人於當日下午16時30分提前接走小孩,為避免與聲請
人直接的紛爭影響造成子女心理陰影,亦擔心立即性
、強迫性再次改變子女生活環境造成子女心理負擔,
便無搶硬接走子女一事,並非放棄子女不聞不問、無
力再負擔兩子女之照顧,可查106年至114年,相對人
皆有投保勞保之穩定工作,若聲請人欠費未繳,相對
人面臨經濟壓力時,甚至假日會去家中經營的菜市場
打工賺取額外加班費,現今視其照顧子女為重要目的
,放棄工作改自主經營生意時間較為彈性。再者相對
人為主要撫養人及照顧人長達八年,因婚姻離異始終
對未成年子女感到虧欠,除頃盡全力負擔子女撫養教
育外,仍非常重視子女心理正常發育,亦知母愛無可
取代,於獨力撫養過程中並無阻止子女與母親通訊、
見面交往,甚至鼓勵多見面、多陪伴,但聲請人於11
1年至113年度仍有數次長達半個月至一個月子女找不
到人,聲請人亦無提出探視需求,可見聲請人對子女
漠不關心,忽視子女對其之想念的心理需求。
(十三)並聲明:聲請駁回。
四、查兩造於106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女丙○○(000年0月
00日生)、長子甲○○(0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10年9
月13日兩願離婚,並協議未成年長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相對人任之、未成年長子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聲請人任之,之後於111年1月3日又重新協議未成年長子
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之事實,有戶籍資
料查詢表4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五、關於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又按行使、負擔權利
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
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
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
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
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
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
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
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
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
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關、學校及其他
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
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3項及
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聲請人聲請改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甲○○之親
權,所應審酌者厥為相對人是否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
務,或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經查:
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會於深夜不在家陪伴年幼之子女,
致子女害怕向聲請人求助,且相對人屢次讓子女上學
遲到,於113年10月29日,相對人因不滿子女向聲請
人抱怨相對人,竟歇斯底里打電話給聲請人,稱要將
子女丟給聲請人照顧,聲請人表示自己人不在住處,
無法趕回,相對人仍表示要將子女丟在聲請人住處,
聲請人只得請相對人先將子女送至警局,此後子女即
與聲請人同住迄今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訊息紀錄
截圖數件為證,並經證人即未成年子女丙○○證述綦詳
(詳見114年9月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空言否認自
非可採,是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⒉又本院依職權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
員訪視兩造及子女後,所得評估及建議為:「㈠綜合
評估:⒈親權能力評估:兩造皆稱健康無異常,各有
獨立經濟收入與穩固協力照顧資源,且兩造均有單獨
照護兩未成年人生活經驗,對於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
需求尚有一定熟悉程度,惟對比兩造經濟、擔任主要
照顧者期間與支持體系合作情形,聲請人財務狀況相
對穩定且經濟扶養壓力相比相對人和缓,更能多元建
構支持系統來提供照顧協助、分擔聲請人照顧壓力,
整體而言,聲請人照護資源與條件相對穩健,更有效
支持其穩定擔任兩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角色。⒉親職
時間評估:兩造離婚後約定兩未成年人親權由相對人
任之,聲請人保有會面交往意願及積極態度,於會面
時皆會關照未成年人生活現況及身心發展,而自兩未
成年人於113年11月改由聲請人主要照顧後,聲請人
也能平衡其工作與親職時間,提供兩未成年人實際陪
伴、營造親子間的互動,對比兩造親職時間與親職投
入情形,相對人擔任兩未成年人之主要照顧者期間,
相對人與兩未成年人日常互動多為滿足基本生活照顧
之任務導向,滿足未成年人心理受關愛需求不足,又
其未能因應兩未成年人不同年齡與身心發展調整其照
護模式,反觀聲請人除能提供兩未成年人妥適生活照
顧外,亦能細緻關注子女心理並提供雙向親子交流,
聲請人親職效能更能有效發揮。⒊照護環境評估:兩
造自有住處穩定,所安排之照護環境、居住空間及安
全條件尚為妥善及符合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評估居住
環境無不利未成年人成長之處,足供兩未成年人成長
所須。⒋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兩未成
年人有疏忽照顧情事,且自113年11月起即將兩未成
年人交託聲請人照顧迄今,未有實際負擔對兩未成年
人養育責任,兩未成年人也無意願與相對人同住生活
,為求聲請人可爭取繼續擔任兩未成年人之主要照顧
者、方便聲請人處理兩未成年人重要事務,聲請人有
高度爭取單獨行使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相對人主
張聲請人過往未有積極履行給付扶養費,無法接受聲
請人過往未有負擔兩未成年人經濟扶養責任,卻在聲
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後請求相對人共同負擔未成年人
經濟扶養責任,不同意改定親權,盼能回歸由相對人
擔任兩未成年人之主要照顧者及不予變動相對人擔任
親權人。⒌教育規劃評估:兩造有維持工作以穩定家
庭經濟之行動,能滿足未成年子女受教育需求且願擔
負扶養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就學權益,目前僅能述之
短期生活安排,皆無變動未成年人就學環境之規劃,
建議兩造仍需學習磨合『父母分工,合作親職』的模式
,共同參與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及教養工作,在未成年
人的事務上保持對話與合作,是分離父母的責任也是
義務。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兩未成年人要
求將其受訪内容予以保密,建請鈞院參酌附件訪視報
告。㈡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應改定親權:相對人
顯不適任親權人,建議鈞院應改由聲請人-丁○○為親
權人。相對人-乙○○雖於兩造離婚後承擔兩未成年人
主要照顧者與親權人之責多年,惟觀以兩造、兩未成
年人所描述之親子互動狀況,相對人與兩未成年人日
常互動多為滿足基本生活照顧之任務導向,對於兩未
成年人心理親職需求回應不足,又其未能針對兩未成
年人不同年齡、性別之身心發展調整其照護模式,相
對人親職效能尚待改善、提升,而由兩造自主協商轉
換主要照顧者後,兩未成年人已於113年11月改由聲
請人-丁○○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亦具備相當親職
能力、親職時間、經濟資力,整體照護條件與支持系
統穩固,可確實提供兩未成年人妥適生活照顧,並有
擔任親權人之意願,且其親職能力除能提供兩未成年
人基本生活照顧外,尚能提供兩未成年人情緒支持、
建立正向雙向親子溝通,基於父母適性原則,建議改
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兩未成年人之親權人較符合子女最
佳利益…」等語,有該協會以114年4月11日南市童心
園(監)第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訪視報告1件在卷
可憑。
⒊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相對人與子女互動不佳,
對於子女缺乏關心,陪伴子女之時間有限,且有若干
聲請人主張不利於子女之舉措,是由相對人繼續行使
親權實難認係有利於子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子
女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不適
宜繼續監護子女,而聲請本院改定未成年子女丙○○、
甲○○之監護人,自屬有據。
(三)再聲請人聲請改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甲○○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是否有理由,茲析述
如下:
⒈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交往複雜不穩定,其前男友己○○
因犯罪逃匿,是否會再與聲請人聯繫不得而知,且聲
請人現與有前科之男友同居,該男子是否為己○○不明
,若由聲請人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子女將有安全
疑慮云云,聲請人則辯稱伊與前男友已無聯繫,伊現
任男友並無前科,雙方亦未同居等語,相對人復未舉
證證明聲請人與前男友仍有聯繫、聲請人之現任男友
有前科等情,則相對人據以主張聲請人不適任監護未
成年子女,自非可採,且據兩造之長女丙○○證稱聲請
人之現任男友對渠很好等語,足認聲請人雖有男友交
往中,對於兩造之子女亦無不利情事。
⒉次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經濟不穩定乙節,因父母經濟
情況之優劣,並非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之主要依據,
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丙○○、甲○○亦有扶養義務,該
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是自不能逕以經濟狀況評
斷聲請人是否適宜行使子女之親權。
⒊復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未仔細照顧未成年子女,不重
視子女之身體健康與衣著打扮云云,核與前開社工訪
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結果不符,自難採信。
⒋又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阻撓伊與子女會面交往乙節,
為聲請人所否認,證人丙○○亦證稱並無此事,是自難
認聲請人係非友善父母。
⒌再依前開訪視調查結果,聲請人於親權能力、親職時
間、照護環境、親權意願、教育規劃等方面均適宜行
使未成年子女丙○○、甲○○之親權,復參以丙○○、甲○○
自113年10月29日即與聲請人同住迄今,已適應目前
之生活環境,不宜遽予變動,且聲請人對於丙○○、甲
○○之教養並無何疏失之處,丙○○、甲○○亦係以聲請人
為主要之情感依附對象,是本院認基於子女之最佳利
益考量,改由聲請人為丙○○、甲○○之監護人應為適當
,爰准聲請人之請求,改定兩造所生長女丙○○、長子
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六、關於子女之扶養費部分:
(一)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
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
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兩造所生未成
年子女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既由聲請人單
獨任之,則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相對人給付丙○○、甲○○
將來之扶養費,自屬有據。
(二)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
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
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
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扶養費數額
之多寡,亦應依此情形而為適當之酌定,不得僅以某一
固定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或免稅額為其唯
一之標準定之。是聲請人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程度,應按
受扶養權利者即丙○○、甲○○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
兩造間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經查:
⒈聲請人為美甲師,每月收入約3萬元,於112年度申報
所得為1,700元,名下無財產,且迄至114年9月2日f
尚積欠就學貸款41,645元;而相對人為魚販,每月收
入約3萬元至4萬元,於112年度申報所得為440,470元
,名下有1輛汽車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可按,並
經聲請人提出就學貸款結清查詢單1件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附卷可稽,
堪予認定。至相對人辯稱伊尚積欠就學貸款約30多萬
元、汽車貸款約6萬元云云,因相對人並未舉證以實
其說,自難憑採。
⒉本院審酌兩造之資力狀況均非優渥,且參諸內政部全
球資訊網所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係指社會救
助法第4條所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統計資料,家
庭收入在該標準之下者,可享社會救助之福利措施,
兩造所生子女丙○○、甲○○每月生活費金額至少應達該
最低生活費標準,自應以該標準中之臺南市部分之統
計資料作為計算丙○○、甲○○每月扶養費之金額,而11
4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5,515元,復參
酌兩造之上開經濟能力,及聲請人獨力照顧撫育未成
年子女所付出之心力較多等情,因認丙○○、甲○○之扶
養費應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為適當,亦即相對人應每
月負擔丙○○、甲○○之扶養費各7,758元(計算式:15,
515元×1/2=7,7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再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2項、第3
項之規定,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
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
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查扶養費
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
陸續發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為此爰酌定相對人
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兩造所生子女丙○○、甲○○於成
年前一日之扶養費用7,758元予聲請人。且為確保丙○○
、甲○○受扶養之權利,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就扶養費之
給付部分,併諭知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
視為亦已到期,而裁定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