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