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92號
TNDV,114,家補,292,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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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聲請人為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提出本件聲請時為69歲,目前住所地為高雄市湖
內區,依113年高雄市簡易男性生命表所示,69歲男性平均餘命
約為14.57年,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既屬定期給付性質,且請求
期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請求權利之
存續期間,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計算式:3,000元×12月×10年=3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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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