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A001
A02
A03
A04
共同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陳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5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