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